中国银监会处置非法集资办有关负责人指出,非法集资活动一般说来有四大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
首先,我们来看看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具体体现形式。
(一) 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 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 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 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 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 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 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 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 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 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 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给大家介绍了常见的非法集资的具体体现形式,在给大家介绍一下非法集资嫌疑人常用的手段。
(一)承诺高额回报。
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利用部分投资人想要暴富的心态编造一些看起来是可以“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人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取得投资人投入更多的资金或者介绍更多的投资人,他们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那些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集资诈骗的嫌疑人则会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人遭受经济损失。
(二)编造虚假项目。
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可能会注册很多的公司成立集团企业,并且注册的公司从表面上看都是国家政策支持的产业;然后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开展创业创新等幌子,编造各种虚假项目,有的甚至组织免费旅游、考察、体检等项目来骗取社会公众信任。
(三)以虚假宣传造势。
非法集资犯罪的嫌疑人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聘请明星代言、名人站台,在各大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发布广告、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制造虚假声势;不仅如此,我见过很多非法集资的嫌疑人把很大的资金用于了社会捐赠活动的,来树立形象。
(四)利用亲情诱骗。
有些非法集资类的犯罪采用类似传销模式发展投资人,一些骨干和主要参与人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编造自己获得高额回报的谎言,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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